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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券未过期无法使用 消保委调解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7-20 17:17:28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港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与商家和解。

  

  今年5月,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前往璜土镇石庄一家饭店吃饭,现场购买了该饭店团购平台上299元的双人餐券,买完后被告知该活动已经取消,但团购平台上面有效期却写着今年2月至12月,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临港分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展开调查。工作人员在团购平台上发现该商家确实有299元的双人团购券,有效期为今年2月至12月。工作人员随后联系了商家。商家负责人表示因为经营不善的缘故,已经准备关门转让,但是忘记了下架该活动。

  

  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既然购买了团购券,且在有效期内,就与商家产生了约定,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商家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电话联系了消费者向其讲明原因,并向消费者道歉,全额退还购买团购券的费用。消费者对此表示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此起纠纷中,商家在团购平台上未下架该活动却拒绝消费者使用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作为服务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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