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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庞悦记者顾艳伟)新轮胎使用不到一个月,行驶中突然爆胎,商家却拒绝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消费者黄先生遇到了糟心事。在兴业县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双方于近日达成退货退款协议,商家向黄先生退回1280元货款。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据黄先生介绍,9月中旬,他在兴业县石南镇某汽车修理店为自己的货车更换了1套型号为900R16LTMT**9的马田内外轮胎,花费1280元。之后,他到桂平市帮人拉货,10月15日,其卸完货后空车正常行驶在马路上,发生轮胎外胎脱落并造成爆胎。事发时,新轮胎安装不到一个月,行驶里程不到300公里。黄先生认为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爆胎,要求商家退款。商家则认为车辆爆胎是消费者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属于“三包”的范围。因无法达成一致,黄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黄先生表示,在同样的路面、同样负重的情况下,另外7条旧轮胎没有爆胎,新换的轮胎却发生外胎脱落、内胎爆胎的情况,应是轮胎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而非商家所说的“操作不当”。对于消费者的说法,商家表示认可。
调解人员表示,经营者虽然提供了该轮胎的合格证明,但因双方均认可爆胎非人为因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要求商家履行退换货义务。在商家无法证明轮胎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轮胎也没有超过双方交易时约定的“三包”时限的前提下,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将1280元的购货款一次性退还给黄先生。黄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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